“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含义: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垄断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具有违法性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它又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4、反垄断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垄断行为: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市场份额和市场份额标准
市场行为和市场行标准
其他
(2)相关市场:
含义: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丰在竞争关系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市场。
表现:
种类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包括同类产品和服务市场、替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空间上的相关市场:指在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所分布的空间范围内的市场。
时间上的相关市场:指能够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和替代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测算要求的时间范围内的市场。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含义: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分类:可分为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具体表现有:掠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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