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应用型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复习资料四
第四章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 (3)严格地法定性。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但受到累计投资额限额的限制,即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为资本的增加额不在此内。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指特殊批准或特别法令规定而设立。(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 (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方式和准则主义原则。(考试热点:此处在近三年的自学考试试题中都涉及过,望引起考生注意。)
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它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应注意此处的提取顺序、比例和用途。)
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5)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
(6)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
③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
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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