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问答大全40-59
41.西方民主制度法治原则背后法理逻辑的两种不同观点:当代西方社会,对法治原则背后的法理逻辑主要存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纯粹法学派的观点,即把法律作为一个摆脱了道德和政治价值判断的、纯粹属于社会技术问题的研究对象。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是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二是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其代表人是美国的富勒。主张把法治与正义、与道德联系起来,凡是与共同的善相抵触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法律,恶法非法,非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42.西方民主制度法治原则的观点:第一,法律必须是普遍和公开的。一是法律的适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而是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即不能选择性地立法和执法;二是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正义、、自由、平等、尊严等是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不论是立法者还是一般的平民,都必须接受这种规范的统治;第二,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是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享有公民投票权;二是少数民族、有色人种与白种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三是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四是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第四,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其内容包括:一是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二是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三是为保证法官审判独立,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42.西方法治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非合理性的矛盾:马克斯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实质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前者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预计性,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后者则被归结为考量某种特殊目的和后果所具有的意义性,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为既存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服务的,作为最大限度的形式合理性先决条件契约自由在形式上似乎是一种中立的制度,但在实际上决非中立,它有效地保证了经济特权即资产阶级使用其超经济能力的机会。由此可见,西方民主制度中的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非理性的矛盾有其深刻的社会阶级根源。这也表现在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
43.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是伴随着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逐渐确立,是资产阶级经济与政治力量兴起并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选举制度的萌发可追溯至欧洲中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中的市民代表的产生。中世纪选举市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为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历史资源。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17至18世纪的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现代议会制度的社会基础,以资产阶级力量为核心的议会作为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权威得以确立,从而代议制所要求的现代选举制随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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